第6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
企业算法必须传播正能量,优化机制确保积极导向。严禁用算法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侵权,不得传禁言,要主动防抵制不良信息。
第7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算法推荐企业需主动承担算法安全责任,建立涵盖审核、伦理审查、数据安全、反诈骗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公开算法规则,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user|>
第8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企业需定期审核算法机制、模型、数据及应用结果,严禁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法违规或违背伦理的算法模型。
第9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算法公司得建个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用来识别这些内容。遇到AI生成的内容得标清楚,要是违法信息必须马上停掉、删掉、上报,不良信息按规定处理。
第10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第11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
算法推荐企业要在首页首屏、热搜等重点位置主动展示主流价值信息,不能让算法只推流量内容;必须建立人工干预机制(比如人工审核把关),同时允许用户自主选择关闭算法或调整内容偏好。
第12条
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
算法推荐企业得用去重、打散等方法优化规则,让检索、排序、推送这些过程更透明、能说清楚,避免用户踩坑,减少纠纷。
第13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算法推荐服务企业若提供新闻服务,必须先取得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采编、转载和传播流程。禁止生成虚假新闻,也不能传播未经国家允许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14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第15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不能用算法卡其他服务方的脖子,比如故意限制、搞破坏让其服务跑不起来,更不能靠算法搞垄断或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