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62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1)
设置恶意程序的;
(2)
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
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企业不得在产品中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安全漏洞须立即补救并告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也不能擅自停止安全维护,否则会被警告罚款。
第63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销售或提供未经安全认证、检测,或认证检测不合格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违者将被责令停售、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第64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必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禁止给不提供真实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否则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会面临高额罚款、停业整顿、关站吊照,负责人也要罚款。
第65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企业不得违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活动,也不得擅自发布漏洞、病毒、攻击等敏感安全信息。违规会被警告、罚款(1-100万),严重的可能停业、关网站、吊销执照
第66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企业及个人严禁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提供相关工具、技术支持等,否则会没收违法所得、被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更重;受过处罚的人,5年或终身不能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及关键岗位。
第67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68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企业不得设立或利用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否则会被罚款(单位10万-50万,个人1万-50万)、拘留,相关平台会被关停。
第69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企业必须对法律禁止的信息立即停止传输、消除并留存记录、报告主管部门,否则会被警告、罚款,严重可能停业、关网站、吊销执照,负责人也要担责。
第70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2)
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7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2)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
(3)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企业不能发布或传输法律禁止的信息,不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如未经同意收集、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得违规
第72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企业若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损害企业信用形象。合规人员需确保企业行为合法,避免因违法导致信用不良公开。
第73条
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违反网络安全法被查,但有主动补救、情节轻微等符合《行政处罚法》的从轻情形时,监管部门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罚,而非一律从严处理。
第74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务网络运营单位必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否则会被上级机关责令整改
第75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等部门禁止把网络安全信息挪作他用,工作人员也不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相关责任人会被依法处分。
第76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若违反网络安全法损害他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受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77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涉及该领域的企业必须遵守其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