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1)
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2)
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3)
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4)
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5)
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6)
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语音生成、人脸生成、图像增强、三维重建等技术。
第24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支持者若涉及网络出版、文化活动或
第25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0日起,所有深度合成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确保合规运营。自此,深度合成技术相关的信息服务均需按此要求规范开展。